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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太为自己准备的墓穴,竟被儿媳用水泥封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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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也将扫墓祭拜排上日程不过假如提前为老人购置的墓地却被儿媳用水泥封掉并抹去墓碑上的寿名能否要求恢复原状?又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布一起
破坏墓地、墓碑侵权案件
因不满动迁利益分割
儿媳封掉婆婆寿穴
王老太的丈夫、大儿子早年去世。为了能让王老太百年后与他们合葬,小儿子一家购置了一块三穴墓地,其中一空穴留给王老太日后落葬,并在墓碑上龛好寿名。
某年冬至,王老太扫墓时却发现,空置的寿穴竟被水泥封掉,墓碑上的寿名也被抹去。经与墓地管理处核实,发现居然是小儿媳胡某所为。
原来,两人早年曾因动迁利益分割问题心生嫌隙,心有埋怨的小儿媳竟选择以这样的方式“出气”。
得知此事后,王老太心思郁积、茶饭不思,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同时,墓地的使用权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胡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王老太的精神利益,故人民法院酌定其赔偿王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关于购墓、立碑行为的认定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为父母购置墓地(包括为健在的父母一方留作合葬的寿穴),其目的是通过公墓内的墓地等妥当场所,长久稳妥地安置父母的骨灰,以利今后祭祀、悼念。因此,购墓、立碑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可以纳入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的范畴。
二、认定墓地使用权时应考虑的因素
因该墓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争墓地系王老太及老公、大儿子的合葬墓地,足以证明系争墓地的使用人是王老太及老公、大儿子。上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即具有排他性,小儿媳无权擅自处置。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
墓地、墓碑系一种特定物,其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在相关使用权利益中,既有用于安置死者骨灰等具体的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也有生者祭祀、悼念已故亲人等精神慰藉方面的用途,含有强烈的善良情感因素。同时,例如本案当中的合葬墓地,更蕴涵了在世的人希望百年后能与配偶、子女合葬在一起的美好愿望。显然,本案中胡某的行为,侵害了王老太对配偶、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来源丨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高院
(编辑丨只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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